《得辉达电声器件智能终端产品制造及研发总部项目节能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我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专家评审,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的节能报告,项目建设方案及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政策的要求。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信息产业园。
(二)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1 栋11层厂房(内设办公用房)、1 栋11层宿舍楼(内设饭堂)以及地下室等,总建筑面积98208.23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混料机、注塑机、模温机、冷却塔、CNC 数控机床、自动喇叭组装线、充磁测试机、自动点胶机、电烙铁、自动组装生产线和空压机等。达产后预计年产蓝牙音响产品3000 套,年产值350000万元,增加值59500万元。
三、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943.88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用电量1534.6万千瓦时,其中光伏发电8.57万千瓦时,天然气4.11万立方米,柴油消耗量11.64吨。单位产值等价值能耗0.012吨标准煤/万元,注塑工序单位产品电耗不高于245.64千万时/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0.0598千克标准煤/套。
四、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请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五、项目投产前,请你司落实分布式光伏建设或相应比例绿电绿证购买,配备足额储能设备,提高安全稳定用电能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有关要求,组织做好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备案,并按照能耗在线监测数据对接有关要求接入东莞市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不定期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六、如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增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增加比例超过10%、主要能效指标调整超过20%、项目重新立项等情况之一的,你司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七、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项目代码: 2207-441900-04-01-509199。
一、原则同意项目的节能报告,项目建设方案及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政策的要求。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信息产业园。
(二)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1 栋11层厂房(内设办公用房)、1 栋11层宿舍楼(内设饭堂)以及地下室等,总建筑面积98208.23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混料机、注塑机、模温机、冷却塔、CNC 数控机床、自动喇叭组装线、充磁测试机、自动点胶机、电烙铁、自动组装生产线和空压机等。达产后预计年产蓝牙音响产品3000 套,年产值350000万元,增加值59500万元。
三、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943.88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用电量1534.6万千瓦时,其中光伏发电8.57万千瓦时,天然气4.11万立方米,柴油消耗量11.64吨。单位产值等价值能耗0.012吨标准煤/万元,注塑工序单位产品电耗不高于245.64千万时/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0.0598千克标准煤/套。
四、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请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五、项目投产前,请你司落实分布式光伏建设或相应比例绿电绿证购买,配备足额储能设备,提高安全稳定用电能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有关要求,组织做好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备案,并按照能耗在线监测数据对接有关要求接入东莞市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不定期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六、如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增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增加比例超过10%、主要能效指标调整超过20%、项目重新立项等情况之一的,你司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七、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项目代码: 2207-441900-04-01-509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