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
《关于要求给予铅山县紫溪乡铺前村水渠建设项目进行立项的报告》(紫府字〔2024〕50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居住环境,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铅山县紫溪乡铺前村水渠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406-361124-04-01-501352)。
******人民政府。
二、项目建设地点:铅山县紫溪乡铺前村。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对灌溉取水口上游易发生坍塌河岸进行护岸,延长渠首,对现状未衬护渠道进行衬护,现状砼渠道拆除重建,建设河道左岸护岸长40米,治理渠道总长1910米。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4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72.08万元,其中建安费用134.09万元,水土保持工程4.22万元,环境保护工程2.71万元,基本预备费7.86万元,工程其他费用23.19万元。资金来源为铅山县2024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第一批)及自筹资金。
******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的要求及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复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申请立项的文书、资金来源说明。
八、请你单位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二、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执行。
2024年8月27日
抄 送:县******建设局,县教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统计局,
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县监******水利局,县******管理局。
******办公室 2024年8月27日印发